2020年7月28日,中新科農收到了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關于盜用中新科農敵草快水劑登記證案件的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候某強(男,戶籍地河南省鹿邑縣),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9月4日經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鹿邑縣看守所。被告人王某艷(女,戶籍地河南省鹿邑縣),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以鹿檢二部刑訴(2019)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某強、王某艷犯非法經營罪,向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侯某強與其妻子王某艷冒用山東中新科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敵草快水劑農藥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在其租賃的房屋內,用國家限制買賣的農藥百草枯勾兌水之作稱“小鋤頭”牌敵草快,先后三次銷售到新疆市場,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1450元、20000元、87000元,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農林牧局認定,小鋤頭成分20%敵草快為假農藥。經山東省農藥科學研究院產品檢測中心檢測,小鋤頭牌敵草快水劑中,敵草快質量分數為0%,百草枯質量分數8%。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某強、王某艷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侯某強、王某艷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銷售農藥,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作案工具鹿邑縣公安局扣押的白色五菱榮光面包車一輛(車牌號為豫PSQ133)車鑰匙一把、贓款人民幣66385元予以沒收,臟物物品農藥“小鋤頭”敵草快600件、乙烯利水劑293箱予以銷毀,上述物品由扣押機關鹿邑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四、鹿邑縣公安局扣押的其他物品由鹿邑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因為犯罪分子造假,假冒的20%敵草快水劑在2018年度農藥監督抽查中被抽中檢查并被報告為不合格產品,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誤以為如上被抽檢的不合格敵草快水劑是中新科農生產。甚至有部分媒體曲解宣傳,發布了像《曝光!500多農藥產品被查出不合格!多家制假售假企業上黑榜!》這樣的文章,并被多家不明真相的媒體轉載。盡管我司于2019年3月9日緊急發布了《關于盜用中新科農20%敵草快水劑登記證件的嚴正聲明》,然而,收效甚微,仍有不明真偽的人認為抽檢的敵草快產品是我司生產。
如今,造假犯罪分子被逮捕歸案并被繩之以法,中新科農恢復了清白、挽回了聲譽。在此,山東中新科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各級政府的支持表示真誠的感謝!